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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刑终243号

高树根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高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终243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树根,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狮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花伟磊,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树根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581刑初16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树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高树根多次通过王某2(已判决)作为中间人提供赌博网站账户给蔡某1(已判决)进行赌博,并以自己名下的6227××××7826银行卡、哥哥高某名下6227××××3975银行卡,与王某2使用的王某2名下的6227××××0426银行卡、王某1名下6217××××4165银行卡进行结算。其中,王某2、王某1名下的上述银行卡共转账给高树根、高某名下的上述银行卡合计人民币992507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王某1名下的上述银行卡收到高树根、高某名下的上述银行卡转账合计2711100元。 事发后,被告人高树根曾于2017年4、5月间到王某2姐姐王某1家中动员王某1等人吩咐王某2做虚假供述,承担所有罪责,并表示会为此给予王某2经济补偿,但王某2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 2018年5月8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建明酒店抓获被告人高树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1证言,证人王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2、王某3、王某4(分别系王某2妻子、妹妹、父亲)证言,证人高某证言,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录音及文字版,银行流水情况,赌博网站截图,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树根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树根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络赌博账户供赌客进行赌博,并提供银行账户接受投注、进行结算,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925078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树根在归案前蓄意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意图逃避罪责,妨害司法公正,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毫无悔罪之意,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高树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高树根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二十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高树根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开设赌场罪是错误的,上诉人行为系构成赌博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赌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辩护人也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树根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树根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络赌博账户供赌客进行赌博,并提供银行账户接受投注、进行结算,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9925078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上诉人高树根在归案前蓄意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意图逃避罪责,妨害司法公正,且归案后一直拒不认罪,毫无悔罪之意,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已综合考虑上诉人高树根在本案的犯罪情节并客观认定,量刑适当。

上诉人高树根上诉称原判量刑畸重并请求改判赌博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连晓东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张兴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用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