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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民初101号

杨振元与王福金、李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振元;王福金;李中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4民初101号

原告:杨振元,男,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武,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金,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丘市。

被告:李中香,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丘市。 原告杨振元诉被告王福金、李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振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福金、李中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借款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中香经营服装,被告王福金从事教育工作。由于被告经营服装资金短缺,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分两笔共借原告现金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已将借款利息全部结清,本金100000元未结。因被告信誉比较好,且已结清全部利息,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将借款于2018年6月30日全部结清本金和利息,利息定为月息二分。借款到期后原告追要借款和利息,被告称资金紧张拖延付款至今。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不再诚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王福金未答辩。 被告李中香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6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其内容为“乙方因经营服装向甲方借款,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乙方共向甲方借款100000元(壹拾万元)(2015年6月30日借5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月息,2016年6月30日借5万元,利息为2分/月息,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已全部结清,本金未还),约定利息为2分/月息,至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清本金及利息,原乙方出具的借款凭证全部作废,双方以本协议为准。”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向两被告追要,两被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一份以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虽然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和质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因借贷而产生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始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丧失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认定。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福金、李中香偿还原告杨振元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均由被告王福金、李中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玉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