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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227号

张媛、刘鹏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张媛;刘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媛,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莱城区。

被执行人:刘鹏飞,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1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19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洪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