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义,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忠正,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黄田××××村。被执行人陈建乐,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黄田××××村。申请执行人徐建义与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建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9500元及利息,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019元、执行费1242.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忠正与陈建乐共同共有位于永嘉县××街道××路××幢××室房屋【浙(2016)永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369号】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2331656元,本案受偿74518.21元及案件受理费1019元、执行费1242.5元;被执行人胡忠确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1××**的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建乐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N××**的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综上,被执行人胡忠正与陈建乐共同共有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胡忠正、陈建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建勇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植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