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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执297号之七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大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鲁食品有限公司;张玉蕾;李书良;李保璁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9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大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镇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蕾。

被执行人:青岛大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里岔镇××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玉蕾。

被执行人:青岛华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书良。

被执行人:张玉蕾,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李书良,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李保璁,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书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书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书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