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欣,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军,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君,男,回族,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李欣、李文军因与被上诉人马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欣、李文军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欣、李文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宋 晓 瑾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建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