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1民终753号

李欣、李文军与马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欣;李文军;马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欣,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军,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君,男,回族,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李欣、李文军因与被上诉人马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欣、李文军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欣、李文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怡

审判员 宋 晓 瑾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建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