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2民初336号
原告:舒兆达,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程,男,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洪靖峰,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被告:舒有雄,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被告:郭俊锋,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兆达与被告洪靖峰、舒有雄、郭俊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兆达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兆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兆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舒兆达负担。
审判员 郭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