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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636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润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润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5民初636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71号平安银行南头大厦5楼、7-10楼、15楼、17楼。

负责人:曾宽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柳清,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润莲,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润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不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谧

人民陪审员  缪瑞琴

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智媚招景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