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178号
原告:王成国,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
被告:王秀申,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李国凤,女,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王成国与被告王秀申、李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肖 梅
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
人民陪审员 郑成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育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