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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7民初178号

王成国与王秀申、李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成国;王秀申;李国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178号

原告:王成国,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

被告:王秀申,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李国凤,女,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王成国与被告王秀申、李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肖 梅

人民陪审员  李全林

人民陪审员  郑成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育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