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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行审59号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立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杜立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22行审59号

申请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城乡服务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2001035010U。

法定代表人:张敬先,职务:局长。

被

申请人:杜立强,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因被申请人杜立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驾校训练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青国土罚决字[2018]第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杜立强送达了决定书。被申请人杜立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仍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并无不当,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故依照{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青国土罚决字[2018]第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青国土罚决字[2018]第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第二项执行内容由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韩   之   文

人民陪审员 何振

人民陪审员刘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晓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