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催3号
申请人:蔡伟玲,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人蔡伟玲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蔡伟玲持有的号码为3140443030723727(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中心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南东生橡胶店,票面金额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蔡伟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梁建卿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