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4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刚,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滦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被卢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于刚驾驶冀B×××××白色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从滦县汽车站发车到卢龙县汽车站,行驶至卢龙县民警当场查获。该车核载25人,被查获时实载42人,超载50%以上。被告人于刚于2018年2月24日被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被告人于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于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于刚驾驶冀B×××××白色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从滦县汽车站发车到卢龙县汽车站,行驶至卢龙县民警当场查获。该车核载25人,被查获时实载42人,超员17人,超载50%以上。被告人于刚于2018年2月24日被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刚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班车买卖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王某、邸某、薛某、路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于刚的供述,视听资料执法光盘一张等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刚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会凯
人民陪审员 王静仪
人民陪审员 刘 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岸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