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31号 罪犯陈梅英,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陈梅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1刑更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梅英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罪犯陈梅英于2017年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梅英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梅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梅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