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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民初251号

周洪云与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洪云;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3民初251号

原告:周洪云,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召军,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381898668。

法定代表人:方中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洪云与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召军、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洪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9,62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5日至实际支付止,按月息2分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代理出售协议,约定出售原告坐落在枣庄市薛城区,从北数第19间门面房一间,金额为109,620元。房屋出售后,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将上述房款转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 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及借款本金予以认可,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2017年3月30日的还款协议已经作废,被2017年12月31日的还款协议所取代,2017年12月31日的还款协议中只约定了借款本金数额,对利息并无约定。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下,对此焦点问题,本院认定如下: 2012年4月24日,原告将其坐落在枣庄市薛城区、从北数第19间门面房一间委托被告代理出售,出售金额为109,620元;同年7月24日,原告同意将上述房款转为借款,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7年3月3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还款协议中记载有月息2分、利息已结至2014年7月24日等相关内容。2017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还款协议的第一条约定: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累计借款109,620元,被告累计偿还借款利息52,398元;第二条约定: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对于借款人尚欠出借人的借款利息部分,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三条约定:双方之前的借款约定凡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被告虽然主张2017年3月30日还款协议已经作废,但该协议已经反映出了借款利率及结息时间等相关内容;而2017年12月31日还款协议并没有原告放弃利息或被告无须再支付利息等明确约定,且该协议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本院认定被告关于利息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诉请支付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洪云借款本金109,620元并支付原告周洪云利息(以109,62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财产保全费1,068元,由被告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