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61310317(1-1)。
法定代表人:何永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国洪,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方晓燕,女,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杨松桂,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陈长明,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国洪、方晓燕、杨松桂、陈长明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90764.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叶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