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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267号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国洪、方晓燕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国洪;方晓燕;杨松桂;陈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61310317(1-1)。

法定代表人:何永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国洪,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方晓燕,女,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杨松桂,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陈长明,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国洪、方晓燕、杨松桂、陈长明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90764.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叶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