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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3397号

邓江、李红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江;李红莲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397号

申请执行人:邓江,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执行人:李红莲,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江与李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红莲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