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797号
原告:仪征市九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真州西路41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华,公司员工。
被告:赵芝山,身份信息不详,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九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芝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九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九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九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九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邓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