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191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胜男(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马万斌,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马万国,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万斌、马万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常孝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