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821刑初4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云超,绰号“老三”,男,1997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花垣县。2016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艳兵,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花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2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秀星,绰号“阿星”,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保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2月1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云超、张艳兵、向秀星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兵、龙云超、向秀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龙云超、张艳兵、向秀星伙同石进海(在逃)来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慈影之都小区,由被告人张艳兵、向秀星望风,被告人龙云超与石进海采取烧断线路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本田牌SDH-125-53型男式摩托车1辆盗走。随后,四人又来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慈姑路附近,由被告人张艳兵、向秀星望风,被告人龙云超与石进海采取烧断线路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阳某停放在该处的大地鹰王牌DD250-2N型男式摩托车1辆盗走。经湖南省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454元、人民币5299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秀星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5800元;被害人阳某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云超、张艳兵、向秀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材料,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领条及谅解书,被害人陈某、阳某的陈述,被告人龙云超、张艳兵、向秀星的供述和辩解,湖南省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云超、张艳兵、向秀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云超、张艳兵、向秀星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云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艳兵、向秀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龙云超、张艳兵、向秀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云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秀星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云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艳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向秀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云超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被告人张艳兵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被告人向秀星的刑期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三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施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芳
书记员杨金群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