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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4民初402号

赵国超与赵俊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国超;赵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104民初402号

原告:赵国超,男,汉族,1953年4月3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杨爱云、王芳,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被告:赵俊峰,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赵国超诉被告赵俊峰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广杰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国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启云,被告赵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国超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棺材款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弟,父母一生生育原被告等兄弟四人,原告是老大,被告是老四。2007年3月份原被告系亲兄弟,父母一生育有兄弟四人,原告是老大,被告是老四。2007年3月份,原告妻子过世占用老母亲棺材一口。××住院做手术,报了农村合作医疗后,下余的几千元住院费均是原告所拿,兄弟四人均同意原告所出老母亲的医疗费,折抵占用的棺材钱。经兄弟们协商,让原告用自己的桐树再给母亲加工一口棺材,费用由兄弟四人均摊,后来棺材是原告和老二、老三兄弟三人一起找人加工的,连工带料共计4000元钱,是原告出的钱。原告出钱后,找被告要其应承担的1000元,被告光说给就是不给,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棺材款1000元,望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赵俊峰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系兄弟关系。2007年3月份,原告妻子因病去世,过世后,原告和被告及老二、老三叫到原告堂屋东间商量说:他妻子不在了,没有棺材,先让给母亲准备的棺材让他用,办完事后,原告自费再做一口棺材。当时被告和老二、老三也同意了。原告妻子去世后办事的一切花费都是被告先拿出来的,事情过后,还给被告。

二、关于母亲住院医疗费没让被告及老二、老三分摊,是因为2008年6月份前,原告就用母亲的合作医疗在卫生局报过一次了(就是我们所说的骗医保)。原告骗医保没多久,××了。原告害怕母亲生病住院没有合作医疗,怕被告及老二、老三抱怨,就用原告妺妺赵爱云婆婆的合作医疗,让母亲顶替她的名字入的院(铁东骨科医院,现召陵区人民医院)。××好后,原告对被告及老二、老三说:这次花费也不多,报销后,我们只花费1200元,每人合300元,也不多,××时,我用母亲的合作医疗报销一次了,这次用爱云婆婆的合作医疗入的院,每人这300元不让你们兑了。至于原告说母亲生病报销合作医疗费后医疗费几千元,(腿痛做一个小手术,住院一星期,合作医疗报销后还能再花费几千元?)从哪来的几千元,被告不知。

三、用医疗费抵占用棺材钱,原告和谁商量的,被告不知。原告所说四人均摊棺材钱,被告还不知道。至于原告所说他用自己的桐树,他从哪里弄的桐树,家里、地里,只要是大伙的东西,父母的东西,原告都私自当家把属于父母的东西都卖完了,钱原告自己花了,到现在还欠母亲四千多元钱没给母亲。被告和老二、老三都顾及原告困难谁也没说其它。法官可去东邻西舍调查,老少爷们对原告啥评价。

四、从2008年后,××,无论在家或在医院花费,均由兄弟四人分推,在医院侍候父亲时的个人花费和买日用品花费被告和老二都自己承担(老三在内蒙打工没回来),可作为老大的原告说,你们不让分推,我的个人花费得大伙分推。最让人生气的是他在被告家算来算去总有10元钱对不住,原告想了一会说:“对了,我在黄庄要鲜那花10元钱给咱娘买了两个馍夹猪头肉了,这就对住了”。

五、自从2015年8月份被告和原告同父亲过世有些事情生气后,谁也没理过谁,中间也相安无事。到了2017年清明,被告同姐姐、妹妹一起回家给父亲扫墓,中午在母亲住处正在吃饭时,原告气势汹汹地来到母亲住处,恶狠狠地对被告说:“俊峰,母亲住院的300元钱,你必须给我。”被告说不给,因为你说过不要了,原告明知故问地问我,我因为什么不要了,连问多次。被告被逼的没办法了,说因为你骗医保了。你说过不让出了,过了十来年了,你又提出来了,我肯定不给你。说着,原告就上来打我一耳光。最后母亲气哭了,姐姐和妹妹拉着我去了拐张姐姐家,这是原告作为我家老大做的事。

六、2017年,我儿子结婚,原告作为老大和被告断了亲(就是俗话说的不来往了),不让他嫁出门去的三个姑娘随礼。原告他就不拍胸口想想,原告他三个女儿坐月子,吃面条,被告老婆是咋对待他女儿的,这也是原告老大做的事。

七、在农村办白事,办完事后,兄弟几个的朋友、同学随的礼,谁的谁拿走;亲戚和本门随的礼放在一起,兄弟几个平分。原告真行,原告三个女儿随的礼,原告也要拿走,这是原告作为老大办的事。在农村,随便拉一个成年人说说,原告做的事令人恶心不恶心。

八、2018年春节正月初二,被告回去看母亲,原告私自挪动、扣押答辩人的电动三轮车(有照片)。当时街坊邻居就议论纷纷说:原告他这几年咋过的,不都是他老四兄弟在帮他,咱这一片谁不知道,现在欺负被告哩,有本事欺负别人,欺负自家兄弟算本事。原告天天说他孝顺,这不是嫌他娘死的慢吗?过年哩找气生,他娘也在旁边看着哩。这也是作为老大做的事。原告作为老大,做的事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九、原告从1995年到2005年,陆陆续续借被告现金10820元,被告老家建房子,市里买房子,被告就从来没问原告要过。直到父亲过世,因生气原告才还被告5790元,到现在还欠被告5000元未还(有证据)。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去村中、街坊邻居调查,还被告一个清白。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国超和被告赵俊峰系兄弟关系,赵国超系老大,赵俊峰系老四。2007年赵国超妻子去世,占用了其老母亲的一口棺材。兄弟中排行老二、老三的赵国发、赵国峰向本院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是“……。2007年3月份大嫂去世占用我母亲棺材一口,××住院做手术,报了合作医疗后下余的几千元住院费是我大哥赵国超一人所拿,我哥同意顶我母亲棺材钱顶账,我们几个都同意,让我哥赵国超用自己的桐树给母亲再加工一口棺材,我们几个均摊出钱,是我哥和老三一起加工的,后来我哥赵国超出钱做的”。后赵国超要求四弟赵俊峰分担该棺材款的四分之一,即1000元,赵俊峰不同意分担。原告赵国超遂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赵俊峰承担棺材款1000元。审理中,本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老二赵国发和老三赵国峰,了解了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超和被告赵俊峰系兄弟关系,其均有对其母亲赡养、帮扶的义务。2007年赵国超妻子去世占用其母亲棺木,大伙同意赵国超用所花给母亲的住院费折抵棺木款,对此老二、老三均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后赵国超另行准备木料为老母亲加工了一口棺木备用,该费用如果是其自己愿意一人承担,是讲情义,讲孝心之举。但是其要求四兄弟之一的赵俊峰承担四分之一,也是理所应当,毕竟在农村,俗话讲“兄弟们的肩膀头一般高”,老四赵俊峰有义务为其母亲的棺木出一份钱。况且老二、老三出具证言对以上事实予以证实,对其证言,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赵国超请求判令被告赵俊峰承担老母亲棺木款四分之一即1000元,该数额不高,符合本地区一般市场情况,本院予以支持。赵俊峰在诉讼中辩称的其对此不知情,本院不予采纳。退一步讲,即便不知情,被告赵俊峰也有义务为母亲的棺木出一份钱。赵俊峰辩称的大哥赵国超从1996年至2005年陆陆续续借钱一万余元和锁住他的三轮车不让走一事,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均不予处理。本案涉案标的不大,但案情特殊。一母同胞,但双方置兄弟手足之情于不顾,对簿公堂,锱铢必较,相互攻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原、被告均应反思自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赵国超为母亲支出的棺木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俊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卓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