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4380号
原告:叶国芬,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秋龙,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丽华,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严静怡,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罗金龙,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李永进,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稼仓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丽华。
被告: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庄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克森。
被告:钟章明,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陆香玲,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韩雄发,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袁树萍,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韩晓晨,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肖文学,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乔根妹,女,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肖骄,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叶国芬与被告严秋龙、周丽华、严静怡、罗金龙、李永进、上海稼仓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钟章明、陆香玲、韩雄发、袁树萍、韩晓晨、肖文学、乔根妹、肖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叶国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十五被告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9945号调解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9日,原告(甲方)、借款人董克森、钟梅琍(乙方)、被告一至被告十五(丙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借750万元,丙方自愿为乙方履行偿还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担保期限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但董克森、钟梅琍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一至十五对董克森、钟梅琍的债务未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后达成和解协议,但诸被告均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原告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董克森、钟梅琍以及十五名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后借款人承诺还款,原告暂时撤回了对十五名被告的起诉并保留诉权,法院依法作出(2017)沪0112民初19945号调解书。借款人董克森、钟梅琍至今未清偿调解书项下的债务,十五名被告作为董克森、钟梅琍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及实际营业地均在上海市青浦区,本次起诉的依据是民事调解书,不是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的签订地亦不在上海市闵行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显示,该协议签订于闵行区龙茗路XXX号,双方约定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因此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被告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本次起诉的依据是民事调解书,不是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的签订地亦不在上海市闵行区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稼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玲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悦晖
书 记 员 施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