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82财保37号

黄汉水、蔡金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汉水;蔡金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财保37号

申请人:黄汉水,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

申请人:蔡金尚,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蔡金尚名下的闽CD××××号小型轿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2月3日,王锦川驾驶蔡金尚所有的闽C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黄汉水受伤。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肇事车辆闽CD××××号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黄汉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赔偿权利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仲裁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鸿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施养焕 -2- -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