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735号
原告:安溪青云宫,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新春村。
负责人:马亿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波,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安溪青云宫与梁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安溪青云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波立即停止侵犯安溪青云宫名誉权的一切行为;2.判令梁波向安溪青云宫赔礼道歉并在互联网平台上连续一周以文字和视频的方式,公开为安溪青云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梁波赔偿安溪青云宫赔偿损失20万元;4.判令梁波支付安溪青云宫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15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梁波以其微博账户“全真道士梁兴扬”对安溪青云宫进行造谣诽谤,多次发布谣言称安溪青云宫私刻伪造公章,因其微博账户粉丝量高达139万,引起网友的广泛议论和扩散传播,致使网友误认为安溪青云宫非法集资,甚至误认为安溪青云宫是诈骗集团,严重侵害了安溪青云宫的名誉权。另外,梁波的上述不实消息还导致了附近村民听信谣言,造成前来参拜的村民及游客大量减少,导致安溪青云宫的公信度不断减低,影响了安溪青云宫的日常活动,造成巨大负面影响。 梁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案中案”,安溪青云宫负责人马亿棋已于2018年10月22日以其个人名义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波,梁波也就相关违法事实提起反诉(案号:2018京0491民初458号),因两个案件均因梁波在微博平台上对马亿棋利用安溪青云宫开展宗教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及监督产生,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合并审理。且,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梁波现居住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本案亦可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波在2018年8月份以昵称“全真道士梁兴扬”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表一篇博文,内容为:“@泉州公安@泉州治安在线@泉州文明网@安溪公安麻烦查实一下贵辖区@青云宫官微及@马崇道是否涉嫌偷税漏税、宗教商业化、伪造私刻公章、诈骗、非法集会等行为,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要是我错了,我公开道歉并进行相关赔偿。”因这条博文而引发网友议论,安溪青云宫的负责人马亿棋已在同年10月22日将梁波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梁波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新浪微博平台侵犯其名誉权的一切行为、赔礼道歉,并要求梁波赔偿损失20万元等,梁波并已提起反诉。经查询,该案(案号:2018京0491民初458号)日前尚在审理中。现安溪青云宫又以同一事实将梁波诉至本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一切行为并赔偿损失20万元等。前案的原告是马亿棋(安溪青云宫负责人),本案原告是安溪青云宫,两原告虽各自为独立主体,但均为上述博文引起名誉权纠纷,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属于共同诉讼。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和浪费司法资源,本案应与马亿棋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进行合并审理。因此,梁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聪明
人民陪审员 洪金示
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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