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1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慧视缘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昊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萨如拉,无固定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霍昊冉,公司职工。
上诉人内蒙古慧视缘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萨如拉、原审被告霍昊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慧视缘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15 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慧视缘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慧视缘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慧视缘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 长 吴 芳
审 判 员卜 芳
审 判 员靳宝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 员 张 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