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06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3楼。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锐。被执行人区卓邦,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顺建(杏)罚〔2018〕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86.24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顺建(杏)罚〔2018〕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86.24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决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喻景鹏
审判员 梁嘉莹
审判员 涂远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