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6行审213号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卓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卓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06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3楼。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锐。被执行人区卓邦,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顺建(杏)罚〔2018〕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86.24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顺建(杏)罚〔2018〕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面积为86.24平方米的土地的处罚决定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喻景鹏

审判员  梁嘉莹

审判员  涂远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