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503执299号

高历阳、林宝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高历阳;林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高历阳,男,1950年6月生,汉族,马鞍山市粮食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宝平,男,1965年6月生,汉族,马鞍山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历阳与被执行人林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历阳与被执行人林宝平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皖0503执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