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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财保126号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锡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锡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财保126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121。

法定代表人:刘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恭存,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系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陈锡琴,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锡琴名下价值人民币91233.21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3月15日,湛江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锡琴名下价值人民币91233.21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案件申请费932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兰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文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