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7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司志锋,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王艳军,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司志锋与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艳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艳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3.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肖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