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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7执1418号之一

司志锋、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司志锋;王艳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7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司志锋,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王艳军,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司志锋与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艳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艳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3.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肖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