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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刑申3号

叶继光受贿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单位受贿
当事人
叶继光;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皖02刑申3号 申诉人叶继光: 你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08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及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申诉。主要申诉理由:1、认定受贿的3万9千元均无存在权钱交易,其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与收受人的职务行为之间缺乏对价关系,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2、一审判决认定其为汪某解决养老金虚列项目套取资金、构成滥用职权罪与事实不符,其是受区领导的指派,而非决策者,该行为后果不应由其承担。3、一审判决认定其在发放城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中未履行审核办证档案,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而构成滥用职权罪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法院认定其将不符合土地开发对象的林地作为未利用地进行审批立项,导致毁坏退耕还林的损失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本院受理后,对全案依法进行了复查查明:1、一二审认定叶继光收受昱安公司、卓园公司、许某1等财物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张某、谢某1、刘某、李某、许某1等证人证言,大量书证及叶继光本人有罪供述。证据之间相互吻合,足以认定叶继光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2、(1)叶继光为汪某解决养老金,与刘某共谋,以徽州区国土局名义与卓园公司签订虚假的《土地开发复垦和置换项目规划设计合同》,骗取徽州区土地收储中心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31850元。该节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土地开发复垦和置换项目规划设计合同、徽州区国土局记账凭证“2011年1月第0008号”、转账凭证、发票等。安徽六方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对账单。证人刘某、许某2、胡某1、汪某的证言证实。叶继光对其供认不讳。(2)叶继光为城北加油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决定让其在补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108800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85.76万元。认定该节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徽州区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徽州区国土局城北加油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加油站房地产权证、黄山市徽州区国土局说明、城北加油站项目规划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黄山市徽州区国土局地籍管理、黄山市徽州区项目办公室会议纪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地协议书、租赁合同、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资产收购合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黄山市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徽州区关于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估字(2015)J-280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证人证言汪某、杜某1、杜某2、方晓在卷证实,叶继光对其供认不讳。3、叶继光将不符合土地开发对象的林地作为未利用地进行审批立项,导致毁坏退耕还林地损失256.686986万元。该节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关于请求批准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小西天土地开发项目立项事实的报告、项目规划、预算合同书、凌指标承租歙县特种经济林场协议及相关资料、安徽省歙县山林权所有证、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关于黄山市世园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复垦项目涉及退耕还林地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鸟坞”、“屋基塘”土地开发项目建议书、黄山市徽州区国土局关于请求批准实施岩寺镇“鸟坞”、“屋基塘”两个未利用地复垦项目的请示、岩寺镇小西天裸岩开发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徽州区农委和水利局对徽州区岩寺镇屋基塘、鸟坞方案的审查意见、徽州区林业局出具情况说明、专家评审意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岩寺镇“鸟坞”及“屋基塘”2012年度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批复》、黄山市徽州区国土局“徽国土(2012)62号”文件关于同意岩寺镇“鸟坞”及“屋基塘”进行新增耕地项目开发的批复及发问稿件、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黄山市国土局要求对徽州区2013年新增耕地项目进行备案的请示、黄山市徽州区国土局购买黄山市世园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鸟坞”、“屋基塘”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协议及付款凭证。岩寺村村民上访材料、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一份(杨少林)、黄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一份(杜某1)、黄山市地质测绘院勘测报告。证人证言许某2、杜某1、程某、白某、谢某2、史某、凌指标在卷证实。叶继光对其供认不讳。 本院审理认为:1、叶继光在任徽州区国土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000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叶继光辩称其为汪某解决养老金是受时任徽州区区长洪建春的指派而办,但其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相反在案证据证人刘某、许某2、胡某2证言均证实叶继光为了给汪某解决养老金,提出国土局与刘某签订一份虚假合同,虚列项目变更和复垦方案等规划设计项目,套取财政资金,该证言与叶继光相吻合。也与在案书证规划设计合同、转账凭证、发票、银行对账单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叶继光主观上有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再审理由不予采纳。3、叶继光身为徽州区国土局局长,负有对土地市场资产管理审慎审核以及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查处之职,其在杜某1找到其要求领取城北加油站的土地证原件时,是明知城北加油站实际运营人是杜某1的妹妹杜某2,也明知自己有职责应当对城北加油站的土地出让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却没有查阅城北加油站土地相关档案以及向之前的经办人汪某等人了解情况,而是直接将土地证原件发放给杜某1,之后杜某1拒绝缴纳滞纳金,叶继光也没有进行追缴,从而使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185.76万元,对此事实不仅有叶继光本人的供述,且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能够相互印证。叶继光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未履行审核办证档案,已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并加以纠正,却擅自决定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也未能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征收土地出让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对其再审理由不予采纳。叶继光在土地项目开发立项中严重不负责任,将不符合土地开发对象的林地作为未利用地进行审批立项,导致毁坏退耕还林地,不仅有林木、营林成本的损失,并作为新增耕地,致政府为此支付不必要的开发款,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故对其再审理由不予采纳。故叶继光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决定驳回再审请求。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