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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民监2号

丁伟、丁怀亮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丁伟;丁怀亮;张桂臣;谭文元;丁佩山;丁佩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监2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伟,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怀亮,男,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桂臣,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文元,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佩山,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佩良,男,汉族,1952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瑞丰园小区西楼210/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寅寅,经理。 再审申请人丁伟、丁怀亮、张桂臣、谭文元、丁佩山、丁佩良与被申请人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皖16民终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丁伟、丁怀亮、张桂臣、谭文元、丁佩山、丁佩良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改判申请人不返还被申请人相应款项。 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平公正,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签订协议的是申请人丁伟、丁怀亮、张桂臣、谭文元、丁佩山、丁佩良,与被申请人安徽厚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协议的签订没有合法依据,被申请人存入申请人账户上200万,申请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200万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涉案200万元经多次诉讼,申请人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原审已酌情作出适当补偿,判决申请人返还200万中的170万,及200万元产生的银行利息补偿给申请人,该判决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丁伟、丁怀亮、张桂臣、谭文元、丁佩山、丁佩良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丁伟、丁怀亮、张桂臣、谭文元、丁佩山、丁佩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过传之

审判员  邵丽华

审判员  王肖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凌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