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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201号

陈长明、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长明;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明,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超,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明与被执行人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长明与被执行人程超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长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2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李福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