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明,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超,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明与被执行人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长明与被执行人程超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长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22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李福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