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1民初23064号之一
申请人:何楠,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民(何楠之父),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
申请人:任庚鑫,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韩小艳,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何楠与被申请人任庚鑫、韩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京0101民初2306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何楠名下座落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崇字第×**);
二、冻结被申请人任庚鑫、被申请人韩小艳在其开户银行内存款合计315302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因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何楠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何楠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306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申请人何楠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已生效,现申请人何楠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房产的查封,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何楠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房权证崇字第×**)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宇佳
书 记 员 于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