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9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陈忠焕,男,汉族,1961年5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路××室。
法定代表人:时连彪,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9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