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梅,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金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7126647614。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卫,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张东梅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金梦家具有限公司、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东梅于2019年2月11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东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