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温农,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胡建托,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柯蓉蓉,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胡方吉,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陈温农与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4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温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1566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建托名下车牌号为浙C3××**小汽车,未实际控制;于2019年3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柯蓉蓉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扣除执行费823.49元、罚款200元,申请执行人陈温农受偿6976.51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54589.49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3月7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温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胡建托名下车辆已被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胡建托、柯蓉蓉、胡方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