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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8584号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波;张蓉;廖荣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8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珍,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荣城。被上诉人张蓉、廖荣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蓓,广东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波、被上诉人张蓉、被上诉人廖荣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0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6283元,减半收取814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