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8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珍,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荣城。被上诉人张蓉、廖荣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蓓,广东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波、被上诉人张蓉、被上诉人廖荣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0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6283元,减半收取814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