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02财保245号

侯庆秀、侯庆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庆秀;侯庆珍;侯庆芳;侯庆凤;张钦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财保245号申请人侯庆秀,女,1967年2也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侯庆珍,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侯庆芳,女,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侯庆凤,女,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钦波,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侯庆秀、侯庆珍、侯庆芳、侯庆凤与被申请人张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钦波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张钦波所有的鲁Q×××××号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