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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恢35号之一

宫云飞、胡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宫云飞;胡玉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宫云飞,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胡玉东,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宫云飞与被执行人胡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宫云飞依照本院(2016)鲁1091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胡玉东的分期履行期限,分别于2016年6月27日、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16)鲁1091执331号及(2016)鲁1091执556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2016)鲁1091执55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玉东名下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檀珑湾小区12号楼26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权数额、被执行人又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了上述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查封房产价格上涨,已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2018)鲁1091执恢35号执行案件恢复对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决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玉东名下的、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檀珑湾小区12号楼2604室房产(房产证号:06××36)。2018年6月19日经双方议价以起拍价75万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平台拍卖该房产,2018年9月22日拍卖流拍。2018年10月17日双方再次议价,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定为86万元。2018年11月26日再次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房产价格已下落且没有能力接受将上述房产按第二次拍卖价格作价抵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胡玉东当庭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对(2016)鲁1091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胡玉东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玉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除上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檀珑湾小区12号楼2604室房产(房产证号:06××36)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终本约谈时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胡玉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宫云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1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