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03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骆斌,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黄惠民,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骆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2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黄惠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黄惠民名下有浔字第XXX号、赣(2016)九江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第XXX号房产信息,因房屋有租赁合同,涉及租赁人员数量大,暂时无法处置;2、无公积金信息;3、无证劵信息;4、无银行存款信息;5、无车辆信息。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298635元,承担执行费4379.52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03014.5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8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东旭
审判员 徐金华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