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洪法,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专科文化程度,上海营养起跑有限公司业务代表,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阜阳市南京路国帧家园**。被告人徐洪法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义海、王飞飞(实习),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洪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冰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洪法及其辩护人谢义海、王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2日16时5分,被告人徐洪法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阜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金三角路口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时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时某1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8)第3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洪法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洪法与被害人时某1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外再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损失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徐洪法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洪法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阜阳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阜公交(六)认字(2018)第3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补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徐某、时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皖中天司鉴(2018)病鉴18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18)通鉴字第k1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洪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洪法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洪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黎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