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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终506号

河北天天智慧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郭俊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河北天天智慧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郭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河北天天智慧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泉北东大街311号泉北泉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勇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彬,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红,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郭俊红,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天天智慧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俊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428号、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天公司又于2019年3月15日,以已经和郭俊红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天智慧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河北天天智慧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振防

审 判 员 信深谦

审 判 员 张庆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邱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