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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3171号

马善跑、覃绍恒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善跑;覃绍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3171号

申请人:马善跑,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廖杰,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覃绍恒,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申请人马善跑与被申请人覃绍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善跑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覃绍恒名下价值人民币1286399.66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286399.66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03046020190000075】,为申请人马善跑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善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覃绍恒名下价值人民币1286399.6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覃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