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异7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天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650515XL。
法定代表人:张佳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福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76464443,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罗培号。
被执行人:常熟市福瑞超细纤维日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8827C,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负责人:罗培号。
被执行人:罗培号,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居住地江苏省常熟市。
第三人:汪素娥,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居住地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执行(2018)苏0585民初50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天丰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熟市福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福瑞超细纤维日用品厂、罗培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8711.08元。2019年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将第三人汪素娥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查,被申请人常熟市福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罗培号与第三人汪素娥于2008年7月15日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公司成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汪素娥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培号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验资报告载明两股东已于2008年7月14日将注册资本缴存至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常熟福山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账户中(账号:××××)。2008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常熟市福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向案外人陆佳账户内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转账支付270万元。 被申请人常熟市福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涉及众多审理及执行案件,而且目前部分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工商注册资料、银行账户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查明事实,第三人被执行人罗培号与第三人汪素娥申请注册公司时,将注册资本缴纳公司账户进行验资后,较短时间内将注册资本转出,该款项的转出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27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汪素娥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270万元范围内(其中汪素娥出资210万元)对被申请人常熟市福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汪素娥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太仓市天丰化纤有限公司清偿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5054号民事调解书中常熟市福瑞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的债务718946.0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梓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