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9312号
原告:马光洙,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于梅,女,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马光洙与被告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光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光洙负担。
审 判 长 景艳丽
审 判 员 李 珂
人民陪审员 陶丽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杰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