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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9312号

马光洙与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光洙;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9312号

原告:马光洙,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于梅,女,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马光洙与被告于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光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光洙负担。

审 判 长  景艳丽

审 判 员  李 珂

人民陪审员  陶丽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杰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