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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1民初2454号

李立桃与朱荣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立桃;朱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1民初2454号

申请人:李立桃,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

申请人:朱荣华,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人李立桃与被申请人朱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申请人李立桃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实物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荣华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实物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