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1民初2454号
申请人:李立桃,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
申请人:朱荣华,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人李立桃与被申请人朱荣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申请人李立桃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实物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荣华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冻结等额的实物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春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