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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6550号

郭巍华、牛白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巍华;牛白鸽;王利敏;郭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6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巍华,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白鸽,女,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敏,女,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

被告:郭永华,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郭巍华与被上诉人牛白鸽、王利敏及原审被告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郭巍华、被上诉人牛白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巍华向我院提交了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立案决定书(长安公案立字【2017】10895号),以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对其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后本院多次与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办案人员联系,了解到该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因该案件的处理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荣向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