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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81刑初3号

刘峰、江帆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某;刘峰;江帆;牛兴兴;肖志杰;李佳伟;刘奇;颜林峰;刘福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9)赣0881刑初3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人刘峰,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井冈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江帆(绰号:飞机),男,1997年7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井冈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牛兴兴,男,1996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井冈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肖志杰,男,1998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在井冈山市新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佳伟,男,1998年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井冈山市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奇,男,2001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井冈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被告人颜林峰,男,2001年3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井冈山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福祥,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8日以被告人刘峰、江帆、李佳伟、牛兴兴、肖志杰、刘奇、颜林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被告人刘峰、江帆、李佳伟、牛兴兴、肖志杰、刘奇、颜林峰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福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江帆、牛兴兴、肖志杰、李佳伟、刘奇、颜林峰的家属及刘福祥连带赔偿刘某壹拾柒万元(小写:170000元)。此款刘峰、江帆、牛兴兴、肖志杰、李佳伟、刘奇、颜林峰的家属及刘福祥须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2.刘某同意从轻处理刘峰、江帆、牛兴兴、肖志杰、李佳伟、刘奇、颜林峰,并出具刑事谅解书。刘某承诺就刘峰、江帆、牛兴兴、肖志杰、李佳伟、刘奇、颜林峰、刘福祥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再追究民事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肖新华

审 判 员  张恒飞

人民陪审员  周日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