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2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堵某1,女,200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理人:顾某,女,197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系堵某1母亲。
被执行人:堵某2,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堵某1与被执行人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堵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堵某1生活费58000元。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堵某2承担。该款已由堵某1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堵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堵某1。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堵某1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执2450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