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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06执2450号之二

堵超怡与堵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堵某1;堵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06执2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堵某1,女,200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理人:顾某,女,197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系堵某1母亲。

被执行人:堵某2,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堵某1与被执行人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堵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支付堵某1生活费58000元。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堵某2承担。该款已由堵某1预交,本院不再退回,堵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堵某1。在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堵某1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206执2450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华明

审判员  徐 雷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