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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行审100号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212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40053622036,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冠群,男,汉族,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div>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应缴纳罚款1860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9日以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60.8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86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860.8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860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8)41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2日催告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华阳寺村村民委员会应缴纳罚款186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    政    法

审判员 董合义

人民陪审员司艳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彩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