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2440号
申请人:王东,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韩辉、张松勤,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国胜,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国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国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被执行人高国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国胜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2019年1月2日对被执行人高国胜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高国胜仅有零星存款,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国胜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菏泽市住建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国胜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亿联时代奥城有房屋一宗(产权证号不详;合同号:20130830071),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8)鲁1702执244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产,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状态,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国胜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鲁1702执244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高国胜限制消费。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8)鲁1702执244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高国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王东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王东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已依法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东,申请执行人王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债权3万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终1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高国胜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